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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扬州两名员工因拒绝加班而被判赔公司18000元事件,那就换个角度来讲,这是翻阅了一审,二审的判决书,二审的判决书说理态度非常鲜明地指出,公司之前交货的损失呢,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。现在的意思,就是说员工。只不过对于二审上诉方呢,是公司而非员工,员工没有上诉而失去了偷懒的机会,一直在,就是想说,对于自身的权益被侵害了,一定要用足自己的法律救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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